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研讨会给排水专业研讨内容汇总表
注:本表中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序号 |
条文代码 |
所 提 问 题 |
判 定 原 则 |
1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1.0.2条注2 |
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1.6条有矛盾,对于住宅层数的确定,低规与住建规的规定有矛盾,如7跃8住宅,应按7层住宅还是8层住宅,是否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
建议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P1第1.0.2条注2和P121~122第1.0.2条1款条文说明的要求执行,即顶部跃一层可不计层,对于7跃8住宅,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
2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5.4.6条 第8.4.3条1款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4.6条“住宅与其它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可分别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地下室车库或底层车库应设置消火栓,上部住宅可不设消火栓,这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条第1款规定是否矛盾? |
地下室车库设置消火栓时,上部住宅可按规范对住宅的要求确定是否设置消火栓。底层车库、上部住宅时,当上下部分防火分隔措施做好了,可分别按规范要求考虑消防设施。但因条文前后规定不统一,目前执行时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 |
3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7.4.10条 |
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6.3.3.11条内容相同,消防电梯排水井容量不小于2.0m3如何确定?是指有效容积或井的容积不明确。 |
消防电梯排水井容量指的是井有效容积。 |
4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1.2条 |
远离市镇供水区域的寺庙,室外消防供水系统单独设置或可不设置? |
应根据寺庙的重要性和规模等确定,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2条及条文说明。 |
5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1.6条 |
电梯机房未设灭火器。 |
按规范要求电梯机房应设置灭火器。 |
6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2.2条 第8.4.1条 |
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设计取值分别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8.4.1及表8.2.2-2的要求,是否允许?(这关系到浪费资源及相应增大消防水池容量而增加造价的问题) |
允许,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设计取值应按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数经计算确定,并应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8.4.1及表8.2.2-2的要求。 |
7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3.1条 |
设有消火栓、灭火器的住宅底层为架空层,但架空层用途未标注或标注为绿化,是否需设消火栓、灭火器? |
宜考虑层间的消火栓保护作用,应该设置室内消火栓。 |
酒店式公寓、单身公寓、老人公寓等建筑应如何定性,如何考虑消防给水设计,规范不明确;对于住宅和单身公寓混合的建筑,是按住宅设计,还是按综合楼或商住楼等其它建筑设计,规范不明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说明中已明确按公建设计,消防设计按其他民用建筑。考虑消防给水设计,对于住宅和单身公寓混合建筑,宜根据单身公寓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消火栓和喷淋系统的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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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业住宅层数计算是否同建筑,顶部二层复式或三层复式,层数如何计算,消火栓的充实水柱是否要到达最顶层任何部位。 |
层数计算可同建筑专业,具体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P1第1.0.2条注2和P121~122第1.0.2条1款的条文说明。消火栓充实水柱应到达最顶层任何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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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1条1款 |
备注中“可燃物较少”如何定量掌握? |
可参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P297条文说明的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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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1条4、5款 |
单身公寓、宿舍按住宅类七层及以下不设栓,如按本条文,层数和面积超过应设栓。两条文不明确。 |
单身公寓、宿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4点“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其他民用建筑)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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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1条5款 |
本条文表述比较含糊,作为强条如何执行较合理。 |
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P298条文说明的相关内容,建议福建地区宜按湿式消火栓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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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3.3条 |
轻便龙头之水量、管径、压力、型式如何确定应具体说明。 |
由于轻便龙头的产品不够明确,建议暂按消防卷盘设计。 |
9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4.1条2款 |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8.4.1直接取值,还是应按计算取值,若实际用水量大于表中取值,而设计标注仅按表取值,是否可以认定为违反强规。 |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计算确定,并应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8.4.1的要求。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8.4.1的要求可不判违反强条。 |
10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4.2条 |
因为没有每根支管均设置阀门,两个消火栓单独从环管上接出和从环管上接出一根管,管上接两个消火栓,效果一样,能否统一为检修时停用消火栓不超过5个的标准? |
应满足环状布置(即两路进水)要求。每个栓应从环状管接出。 |
第8.4.2条2款 |
是否除高层厂房(仓房)室内消防竖管应成环布置,其余建筑仅干管环状即可。 |
按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建议住宅采用水平成环,一般建筑竖向成环,重要建筑立体成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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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2条6款 |
消火栓系统阀门设置规范不明确。 |
按规范相关规定满足关闭的消火栓和消防立管数量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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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4.3条1款 第8.4.3条2款 |
单元式住宅楼梯间内设一根消防竖管时,是否一定采用双阀双口消火栓? |
应采用双阀双口消火栓。 |
住宅建筑闷顶层(含无可燃物及设局部露台的人为活动空间)是否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
住宅建筑闷顶层(若无任何形式内容)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注意与建筑配合,应按闷顶规定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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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消防电梯)前室可否设置用于车间内使用的消火栓。 |
允许。但消火栓尽量不设置在(非消防电梯)前室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已明确电梯前室内的消火栓不计入本层消火栓总数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规范组意见:高层公建电梯前室内的消火栓不计入本层消火栓总数内,住宅可以计入本层消火栓总数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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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8条的内容相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条第2款条文解释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未明确,且与统一技术措施有矛盾;是否可以规定住宅电梯前室消火栓可计入消火栓总数内,公建电梯前室消火栓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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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3条7款 |
消火栓要按防火分区布置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明确规定应按防火分区布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按防火分区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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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1条的内容相同,规范对两个室内消火栓之间的最小间距无规定,应如何执行? |
建议视建筑具体情况,由于考虑栓口的使用和灭火操作的需要,应尽量分开、均匀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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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3条7、8款 |
当市政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时,多层建筑可否仅设屋顶消防水箱、水泵接合器及屋顶消防稳压设备。 |
由于各地要求不一,具体工程应根据当地消防部门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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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4.4条 |
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7条的内容相同,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屋顶应设水箱,这个水箱是否一定要比最高消火栓及喷头要高?规范不是很明确。 |
按规范要求,消防水箱应比最高消火栓及喷头要高,且喷淋系统要满足最不利点的压力要求。 |
13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4.5及8.2.9条 |
室内、外消火栓、阀门等设计点是否应设永久性固定标识。 |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执行。 |
14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5.1条1、2款 |
现在送审的车间、仓库种类较多,条文规定类型不够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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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规范相关条文规定执行(规范无法一一列举,宜根据车间生产、仓库贮存的可燃物种类、燃点相近的参照执行)。 |
第8.5.1条1款 |
规定面积及电子、衣、玩具等产品不具体,设计人掌握各不同,即是强条应具体。 |
可根据具体可燃物形式、可燃性质、燃烧状况等情况参照同类物比较后,按照规范相关条文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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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1条4款 |
规范中所指的“商店”是否包括住宅的底层商业服务网点,若底层商业服务网点每个防火分区不超过1500m2,且每个防火分区窗间墙间距大于2m,是否可不设自动喷淋。 |
商店包含商业服务网点。是否设置喷淋系统,具体工程应根据使用性质以及当地消防部门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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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300m2分隔建筑一般做不到,是否严格执行。面积超过规定之商店是否设喷淋,各地消防部门掌握不同。 |
面积超过300m2应按相应规范条文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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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5.4条 |
本条款是否应包括发电机房? |
根据规范条文内容不包括发电机房。 |
16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5.5条1款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特殊设备变电器室设气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如规模较大者是否宜设气体?特殊设备所指具体内容是什么?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有此要求(在高层建筑内应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无此要求(在多层建筑内可不设);特殊设备所指具体内容详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7]226号)的规定。 |
17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6.2条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2条第4款: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两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是否可分设独立的喷淋水池和消火栓水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2条第5款:消防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因总平限制在设计中较难执行,且强条出现“不宜”较不妥。 |
1、不宜分开设置,原因是不利于消防水池检修、清洗时消防用水的安全。2、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不宜小于15m,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不应小于5m。建议可不判违反强条。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6.2条1款 |
当室外消防管网及室外消火栓布置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是否多层建筑十分钟消防水量的水箱高度不满足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压时,所设的室内消防水池要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而非十分钟的室内消防水量。 |
本条所提内容不明确,如水量、水压均能满足要求时,应为常高压系统、可不设消防水箱。具体工程应根据当地消防部门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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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6.5条 |
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5.4条的内容相同,规范中指“消防水泵出水管、供水管上应设放水阀门”,具体做法规范未明确,是否为每个消防水泵出水管均应设放水阀,且设于出水管阀门与止回阀之间? |
建议参照国家标准图集04S204-9~10设置。每个消防水泵出水管设放水阀,且设于出水管阀门与止回阀之间为好。 |
19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
为高层建筑使用的发电机房设在多层建筑物内是否设水喷雾灭火系统。 |
规范组意见:可不设。 |
20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
部分人员认为水泵接合器每栋楼都要设,是否合理? |
规范组意见:没必要每栋楼都设,但建议两、三幢楼设一个,便于消防人员就近使用。 |
21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1.0.3条 |
居住建筑中,单身公寓及住宅与单身公寓混合设置时消防如何定性?其消防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如何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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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消防用水量取值参照旅馆设计,但不应直接写按旅馆设计,避免与建筑矛盾(若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参照高级旅馆设计)。另规范组意见:高规修订稿中已编入,公寓楼定为公共建筑。 |
底层车库、上部住宅消防如何定性? |
规范组意见:底部完全敞开的车库,整座楼可按住宅定性,未满足此要求的按另一功能看待。另将来修订稿会明确,当上部防火分隔措施做好了,上下部可分别按规范要求设消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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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2.0.17条 |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包括小型会所、幼托所、活动室等。 |
小型会所、幼托所、活动室不是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概念详《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2.0.17条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2.0.14条,宜为小型营业性用房。 |
23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7.2.2条表7.2.2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建筑分类与第3.0.1条的表3.0.1有矛盾,以何为准? |
建筑分类应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3.0.1条表3.0.1为准。 |
24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7.3.2条 |
二类居住建筑是否可以不设消防水池,该条如何理解和执行? |
当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时,二类居住建筑可不设消防水池。 |
25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7.3.4条 |
当市政给水不能满足消防环状供水要求时,消防水池应储存室内外消防用水,若一个小区仅设一处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取水口的保护范围超过100m,有何具体措施保证消防水池内的室外消防用水的使用? |
规范组意见:此条会改为非强条,近年来小区越做越大,具体做法尚在探讨中。目前,认可采用提升泵送至室外消火栓的做法。 |
26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7.4.2条 |
当每单元消火栓采用单立管双栓,屋面各单元立管无条件相连时,是否可以仅底层立管成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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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以这样设计。但有条件的,应尽量成环。 |
27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7.4.6条1款 |
住宅底部设置商业网点的层数为二层时,商业网点的二层处是否应设置消火栓? |
当满足两股消火栓充实水柱要求时,二层可不设消火栓。 |
第7.4.6条3款 |
自左至右有4支室内消火栓,若第1、2支间或第3、4支间的距离小于30m,而第2支和第3支的间距大于30m,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以是否满足两股消火栓充实水柱保护为主来判定。条件许可的地方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3 条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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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条5款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8.0.1条有类似的要求。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是否应考虑屋顶消防稳压设备供水压力,当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系统是否应分区。喷淋系统配水管的工作压力是否应考虑屋顶消防稳压设备供水压力,当压力大于1.20MPa时,系统是否应分区。若参考国家标准图集上的压力设定值,底层很容易超压。 |
静水压力应考虑屋顶消防稳压设备供水压力。应按规范要求分区。喷淋系统如采用承压更高的设备材料,突破规范系统分区要求,除了应注明设备材料的承压值,还应征得当地消防部门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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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7.4.8条1款 |
屋顶消防水箱增压泵流量应为10L/s吗? |
不妥,应满足规范要求。宜区分气压罐进、出水的流量要求,从系统正常运行角度,气压罐增压泵的流量越小越好。 |
29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7.5.1条 第7.5.4条 第7.5.6条 |
该三条文为一般规范,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中相关条则为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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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7.5.4条是强条。目前,应按现行各规范对应执行。 |
30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7.6.1条 第7.6.2条 |
超高层建筑架空层、避难层、消防连廊及一类高层公建封闭阳台、厨房、消防连廊是否应设自动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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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各部分功能,按规范规定执行。如超高层建筑架空层应按功能、消防连廊是否封闭确定;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及一类高层公建封闭阳台、厨房、消防连廊应设自动喷淋。架空的绿化场地可不设喷淋。 |
31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7.6.2条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100m以下住宅不设喷淋,《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35层及35层以上住宅要设喷淋(GB50368-2005第9.6.2条),不统一,35层及35层以上住宅不一定超过100m。34层跃35层要设喷淋吗? |
规范组意见:今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修订要改,统一按100m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体系不同,规定不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无跃层概念,11层跃12层按12层,18层跃19层按19层,34层跃35层按35层。 |
高层综合楼、商住楼,其上部住宅公共走道是否设喷淋? |
规范组意见:按现行规范要求上部住宅公共走道要设,若不设,应经当地消防部门同意。但今后修订稿中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后,高层综合楼、商住楼,其上部住宅公共走道可不设喷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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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7.6.2条 第7.6.3条 |
一、二类高层住宅底层为物业等附属用房,是否仍可定性为住宅(《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是允许的)?其商业网点、附属用房是否设喷淋? |
规范组意见:高层住宅底层为物业等附属用房,若仅有一单元,可定性为住宅,若整层,则看做另一功能,因物业用房用不到那么大面积,其它的活动室可做为集会场所,故应看做另一功能。 底部商业网点、附属用房是否设喷淋应区分对待,疏散距离超过30m,建筑加设一个出口;疏散距离20~30m,应设喷淋;小于20m,按住宅定性。具体疏散距离计算由建筑专业确定。 |
33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7.6.3条 第7.6.4条 |
明确自动扶梯所指部位。 冷冻机房是否设自动灭火系统不明确。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已明确,仅最底层扶梯底部应设喷淋。冷冻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34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7.6.6条 |
燃油燃气锅炉房、发电机房设何种自动灭火系统不明确,条文与解释不同,应明确是否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
建议设水喷雾灭火系统。 |
第7.6.6条2款 |
干式电力变压器室、干式高压电容器室灭火设施如何设置? |
按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7]226号)的规定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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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
山地建筑,二个登高面,一侧为商场或办公,另一侧上部为住宅,消防如何定性?层数怎定?关系到消防用水量的取值问题。 |
规范组意见:此种建筑有多种情况,可按重庆市编的《坡地建筑规范》,这本规范将升为国家规范。 |
36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
高层建筑的下部裙房,旁边延伸单层店面,采用两个商店相邻门间距大于2m来做防火隔断,另一侧单层店面可否不设喷淋? |
规范组意见:不能按防火分区对待,应满足相邻两座建筑零距离要求时才可分开对待。 |
37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
超过24m的教堂、礼拜堂的定性? |
单层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设计,多层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要求设计。 |
38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
顶层为跃层,顶层亦无电梯前室,消防水箱到最不利点静水压力是否只计算到跃层底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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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视工程规模等情况确定。确有困难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至少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跃层底层)满足规范要求。 |
39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
室内消防管可以用衬塑钢管或内外喷涂环氧树脂的钢管吗? |
建议按规范要求选用管材。 |
40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第4.2.5条2款 |
如何理解“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高层厂房办公区内局部净空>12m,需设雨淋吗? |
可参照相关规范手册的规定和示例,具体工程具体分析。需要设置自动喷淋系统的高层厂房办公区内局部净空>12m,应设雨淋系统或消防炮等。 |
41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第4.2.5条 第5.0.1条 |
规范未明确雨淋系统设置场所的喷水强度,是否可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表5.0.1确定喷水强度?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已明确。按照表5.0.1等确定喷水强度,同湿式系统要求。 |
42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第5.0.1条 |
自动喷淋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经计算确定。则 ,所以 。 |
计算公式正确。 |
43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第5.0.1A条 |
规范未明确净空高度大于8m的工业厂房如何设计自动喷淋系统,若净空高度为8~12m的厂房,喷淋系统是否可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5.0.1A条设计,作用面积、喷水强度如何取值? |
可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5.0.1A条执行,宜取大值,并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建议中危Ⅰ级厂房按中庭标准设计,中危Ⅱ级厂房按会展中心标准设计 |
44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第5.0.7条 |
地下室机械停车库分层托板下的喷头流量是否与喷淋流量叠加?且其流量如何确定?是否可参照货架内开放喷头数确定其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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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手册》中,建议两层立体汽车库时,车架内置喷头的计算数量宜按4~8个喷头计算,当为三层及三层以上时,立体汽车库车架内置喷头计算数量宜按8~14个喷头计算。立体汽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用水量为天花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用水量加上车架内置计算喷头的用水量。 |
45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第5.0.8条 |
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如何设计规范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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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已明确,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5.0.8条。具体工程设计可参考国家标准图集(04S206)、相关设计手册与厂家产品样本。 |
46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第6.2.8条 |
高层、超高层建筑,设在楼层或屋顶上的报警阀水力警铃如何保证设于人员值班或经常有人出入的场所? |
应在人员值班或经常有人出入的场所加设电铃报警。 |
第6.2.8条1款 |
部分设计难以做到水力警铃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如何处理。 |
允许设在经常有人出入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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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第8.0.1条 |
≥100米的高层建筑高区的湿式报警阀组受此条文制约,较难设置,建议规范条文修改完整。 |
目前,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即设在楼层或屋面上)。当报警阀组出口压力在1.2~1.6MPa时,可采用1.6MPa的报警阀组。 |
48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第8.0.2条 |
喷淋配水管即报警阀后的室外埋地给水管是否可以采用球墨铸铁管? |
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规定不可以。 |
49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8.0.5条、第9.3.1条 |
高层建筑仅前室或走道设喷淋,支管管径较小,设减压孔板减压时,若满足支管压力不大于0.4MPa,计算孔板孔径往往不能满足“不应小于20mm”的要求。 |
建议采用减压孔板串联减压或采用节流管、减压阀等减压措施。 |
50 |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第3.2.5条 |
水雾喷头的布置要求是否适用于发电机组。 |
水雾喷头的布置要求适用于发电机组。 |
51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附录D |
附录中危险等级涉及的场所不全面,缺地下室、综合楼、非学校集体宿舍、单身公寓、酒店公寓、一类高层办公楼等建筑,设计应如何定性其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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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应按各部分具体功能确定危险等级。如地下室为车库应定为中危险级,综合楼应按各部分具体功能来确定,非学校集体宿舍建议参照学校集体宿舍确定,一类高层建筑的公寓应定为严重危险级,二类高层建筑的公寓应定为中危险级,一类高层办公楼应定为严重危险级。 |
52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
关于灭火器设置的问题,灭火器设置应由建筑或给排水专业设计或审查,请予明确。 |
按各设计院具体分工确定。由建筑专业设计的,在水专业图纸中应有交代。 |
53 |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5.1.1条 |
该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但工程中经常有大、小套混合,小套厨房、起居室、卧室多为合用一个空间,建筑专业经常定性为住宅,水专业应如何定性,若按住宅,大套与小套的比例多少合适? |
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实施指南P33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工程可征求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确定。如单元式住宅夹一小套,可按住宅设计;如通廊混杂式应按公寓设计等。 |
54 |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8.1.4条 |
雨水立管设在入户花园处,能否理解为设于套内。 |
封闭的入户花园算套内。应把雨水立管设在室外(如天井处),寒冷地区,雨水系统应有保温措施;如设在封闭的入户花园内,应有具体措施(如采用≥200mm的墙隔开)。 |
55 |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8.2.2条 |
若市政压力0.15MPa,可直接供至二层,而设计全部采用屋面水箱供水,是否可认定为违反强规。 |
应要求设计人员写出具体情况说明,并视具体情况确定。 |
56 |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8.2.7条 |
厨房、卫生间排水立管应分设。而底部两管合一为横管排出,如堵塞对底部厨房有污染,应也不允许,但条文指明为“立管”。 |
宜分开设置。建议不判强条。 |
排水立管不应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若采用非消声设施的建材,违反了条文解释的要求,是否违反强条处理? |
应采用消声管材和机制铸铁管材。《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3条6款为非强条。建议可不判强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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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道的通气管穿越卧室,能否判为违反“强条”? |
不应穿越卧室。如确需穿越卧室,应有具体措施(如采用≥200mm的墙隔开)。建议可不判强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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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8.2.10条 |
如何界定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建议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 |
具体工程按当地规定执行。 |
58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第7.1.9条 |
该条要求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应超过25m,与高规、低规要求不同,如何执行?车库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消火栓总数内? |
规范组意见: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的要求执行。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不应计入消火栓总数内。 |
59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第3.2.5条4款 |
由市政给水直供家用太阳能热水器,该设备入口是否一定设倒流防止器?设止回阀可否? |
参照家用电热水器设计,可不设倒流防止器,设置止回阀等。 |
第3.2.5条7款 |
室外消防两路进水口未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 |
应设倒流防止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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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第3.2.12条 |
消防水池补水管出水口最低点与溢流边缘之间空气间隙不符合。 |
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要求,根据水箱、水池的位置和型式,视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
第3.2.12条6款 第3.8.12条5款 |
水专业无法审查,建议取消或纳入建筑专业。 |
配合或督促建筑专业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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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第3.3.5条3款 |
“各分区最不利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中,如何确定具体的数据,才算满足? |
应按具体工程计算确定,用水水压《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已有具体的要求。 |
62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第3.4.5条5款 |
配水点在3个及以上的配水支管应设阀门 |
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具体条文要求设置。 |
63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第3.5.18条3款 |
敷设在找平层的给水支管外径大于或等于25mm,是否可判定违反本条文? |
如无说明和具体措施,违反本条文。 |
64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第3.5.23条 |
设计如对“明设的给水立管穿越楼板时”,未明确“应采取防水措施”的具体做法,是否判违反该条文? |
按相关规范要求应采取防水措施,应在给排水或建筑专业中说明。 |
65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第3.7.6条 |
“建筑物贮水池(箱)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不结冻的房间内。”对于南方城市以往水箱常设于屋顶露天,从未出现过冻结现象,是否也允许? |
可以不设在房间内,但必须做保温层。原因不仅有防冻结问题,而且有保护水箱水质的问题。具体说明详条文说明。 |
66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第4.3.13条 |
该条规定“空调设备冷凝水排水应间接排水”,但间接排水没有标准做法不好认定,部分做法对以后使用、维护不利,不利执行。 |
此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遵守,原因详《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3条条文说明。 |
67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第4.5.12条4款 |
某项目排出管管径为100mm,该排出管在室内部分达12m,至室外检查井中心可能超出15m,该排出管上未设清扫口,是否可判定违反该条款。 |
判定违反本条文。 |
68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第4.8.2条 |
按本条文规定,对隔油池的设计是否应随图附上计算书,以便审图? |
根据具体工程确定。审查师若有需要,可要求附计算书供作参考。 |
69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第4.9.12条 |
厦门有关部门要求所有阳台排水均要接入污水系统,而规范要求阳台排水要独立,间接排?如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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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阳台已设污水排水系统(如接洗衣机、洗涤池等),可考虑将少量阳台排水也排入污水排水系统,不另设阳台独立的雨水排水系统。 阳台排水管排入污水系统的,其排水管应按生活污水排水管设计。 |
70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第4.9.25条 |
条文规定“建筑外墙雨水落水管最小管径为DN75,雨水排水立管为DN100”,如何理解雨水排水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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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2.1.75条雨落水管是敷设在建筑物外墙,用于排除屋面雨水的排水立管(雨落水管有矩形、方形、圆形等成品)。雨水排水立管可理解为除了雨落水管外,其他形式排除雨水的立管,包括含有悬吊管、埋地管等的雨水排水管系中的立管。 |
71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第4.9.33条 |
“埋地排出管”如何区别?是否在长度上有界定?许多屋面雨水排出管埋后排入室外排水明沟,距离很短,该立管底部是否应按要求设清扫口? |
以满足管道堵塞时能得到清通为目的,可参照生活废水系统的做法。 |
72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第5.3.1条 |
设计小时耗热量计算与参数取值有关,然而参数的取值变化较大,从而影响计算结果,如何合理取值使计算结果与实际相比不会失真太大。 |
应结合当地的情况,通过调查研究和工程实践等,才能确定适合当地的参数值。 |
73 |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第4.13.2条 |
该条规定“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与《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第7.3.6条规定相矛盾,且该条为强条,应如何执行? |
不矛盾。如无具体防护措施,给水管应设排水管上面,并满足规范间距要求。如遇改造工程,只能设在排水管下方,应满足《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第7.3.6条的要求。 |
74 |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第3.2.7条 |
此条针对七氟丙烷吗?热气溶胶系统要设泄压吗? |
本条针对七氟丙烷、IG541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具体工程设计可参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2.6和3.2.7条条文说明。 |
75 |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第7.1.2条 |
该条规定“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是否包括消火栓立管,规范不明确,无条文说明。如果包括消火栓立管,大的书库不满足消火栓保护距离,应如何执行? |
除了有特别防潮的要求外,消火栓立管允许穿过书库。 |
76 |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第2.2.9条 |
本规定为强条2000版是否取消或续用不明确。另有GB50180-93第10.0.2.4条以及GB50015-2003附录A管线最小净距规定,如何区别? |
本规定强条2000版未取消。具体工程应按设计不同阶段、规模和位置等套用相应规范。 |
77 |
其他问题 |
建筑雨水排水系统,空调冷凝水排除系统,灭火器配置等若在“建施”图已经画出,是否要求水专业在“水施”图也必须画出。 |
应在“水施”图中给予交代,可不在图面表达。 |
78 |
其他问题 |
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非水类灭火系统,若设计已注明另行委托厂家专业设计,审查是否可以通过。 |
应注明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专业厂家设计。 |
79 |
其他问题 |
智能型主动灭火系统可以在工程中使用吗? |
可以使用,详《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63:2009(2010年1月1日实施)。 |